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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借用制度

作者: 点击:次 发布时间:2022-04-18 17:48:26


为加强实验室仪器、设备和器材的管理,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,保证教学和科研顺利进行,特制定本制度:

一、教学专用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在教学区域使用,确因工作所需,需要将仪器设备借用时,应当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,经学院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,借用时间在10天以内由实验室主任审批,时间30天以内,应由分管院领导审批,超过30天,应由院长批准。借用时间到期后应及时归还,如仍需使用需办理续借手续。

二、两用教学仪器设备如笔记本电脑、照相机、摄像机、GPS仪、录音笔等由资产管理员统一妥善保管,因教学工作需要借用时,应在上课前借出,下课后及时归还。借用审批制度同上。

三、仪器设备半年内借用时间累计最长为60天,超期后每天按仪器设备价值的1‰交纳使用费。

四、实验室管理人员和资产管理员要负责及时催还,如仪器设备借用超期而未办理续借手续的,经催还通知后仍未归还的,超期每天按仪器设备价值的1%交纳使用费,同时由该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追回。

五、办理借出和归还手续时,借用人与仪器设备管理人应当面认定仪器设备的完好性(包括附件及资料等)。

六、借用人在使用仪器设备前要认真阅读说明书,熟悉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,严格遵守操作规程。

七、借用人应当精心爱护并妥善保管仪器设备,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或者丢失的,视情节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。

八、对于一次使用后即损耗、变质或外形不能复原的部件、配件或各种材料,由实验室负责人批准,并收取成本费。

九、原则上仪器设备不单独对学生出借,应由实验员或实验教师统一借用。

十、原则上仪器设备不外借给其他单位。特殊情况下,需经双方单位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出借,每天按仪器设备价值的1‰交纳使用费,如有损坏、丢失情况,一律赔偿。

十一、收取的仪器设备使用费全部用于实验维持费。未按规定缴纳的,直接从年底津贴中扣除。

十二、本制度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开始执行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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